為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文件提出,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文件說,國家統計局將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
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也是統計督察對象。
文件明確了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主要內容。比如,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
文件要求,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地區、部門反饋相關督察情況,指出有關統計工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將督察意見書提供給被督察地區、部門,并將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其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督察意見應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再反饋。統計督察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文件還強調,被督察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鍵字:統計 督察 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