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則
本協議分別制定了對生產補貼和出口補貼的不同規則。
在出口補貼方面,進一步的單獨規則分別適用于向初級產品和非初級產品或工業制成品提供的此類補貼。就后一組產品來說,發達國家被禁止提供出口補貼,發展中國家則可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某些條件和資格允許采用補貼。下述注釋表明了限制采用補貼規則的主要特點,以及在進口國認為它們的貿易利益因受補貼的進口商品而遭受不利影響時可供采取的補救措施。
生產補貼(第十一條)
什么是生產補貼?
本協議不使用“生產補貼”一詞,而是把這種補貼稱為“除出口補貼以外的其它補貼”。生產補貼與出口補貼的區別在于,生產補貼為內銷和出口產品都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益處。此類補貼實例如下:
——政府對商業企業的資助;
——建立工業區,在區內可以優惠價向工業部門提供土地及電力使用;
——政府資助研究與開發項目;
——財政鼓勵,諸如免稅期、提高折舊率。
管理生產補貼的規則有哪些?
本協議指出,生產補貼是國家用于促進一系列社會及經濟政策目標的措施,本協議無意“限制使用此類補貼”,但同時認為此類補貼的做法會:
(1)對另一締約國的國內工業造成損害或產生損害威脅;
(2)對另一締約國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3)使總協定或本協議賦予另一締約國的利益喪失或受損。
本協議要求締約國避免通過補貼造成此類不利影響。
出口補貼(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3.1什么是出口補貼?
本協議沒有給“出口補貼”下定義,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為出口補貼的范例。
3.2管理出口補貼的規則有哪些?
在初級產品方面
敦促各國避免對此類產品實行直接或間接的出口補貼,因為這種補貼可能會損害其它國家的貿易利益。盡管如此,萬一一國對初級產品給予出口補貼,則要求該國不得以會造成如下后果的方式進行補貼:
——造成該國擁有超過該項產品在世界貿易中的合理份額;
——造成價格大大低于其它供應商向同一市場出售的價格。
在非初級產品/工業制成品方面
——發達國家禁止締約國對非初級產品給予出口補貼。這一禁令僅適用于發達國家。
——發展中國家本協議簽字國承認補貼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計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不阻止發展中國家對非初級產品使用出口補貼。然而,本協議規勸它們不要對工業制成品以會對另一國的貿易或生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方式給予補貼。本協議進一步聲明,當使用此類出口補貼與其競爭和發展需要不符時,發展中國家應努力承諾減少或消除出口補貼。
進口國可以采用的補救措施
當受補貼的進口商品對進口國的貿易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可供締約國采取的補救措施有哪些呢?本協議向貿易利益蒙受不利影響的國家提供兩個并行的可采取的解決辦法。
第一種選擇如果這種不利影響發生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該國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所受到的補貼數額的“反補貼稅”,如果該國能夠證明此類受補貼的進口商品:對某一已建立的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為保證不武斷地采取征收反補貼稅的此類行動,本協議制定了政府對調查投訴以及判定“對國內工業造成損害”的標準所應遵循的程序。
第二種選擇對受影響的國家可采取的第二種選擇辦法是請求與補貼國進行磋商。如果此類磋商失敗,該國可要求補貼及反補貼措施委員會核查此類磋商并提出建議。然而,如果補貼國未能接受或實施該建議,受影響國可要求委員會授權,對補貼國采取“反措施”。此類措施可能會影響到除受補貼產品以外的其它產品。應當注意的是,這一方法通常只能在采取補貼的國家市場上或第三國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采用,但這并非唯一可行的方法。這些選擇措施可同時施行。然而,就某一具體補貼在進口國國內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只允許采用一種解救措施(或者征收反補貼稅,或者采取反措施)。
(關鍵字:出口補貼 發達國家 發展中國家)